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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常见问题及解答结果

发布者:建城伟业发布时间:2020-03-18 10:09信息来源:本站

   问:1、如排污单位有多个行业,部分行业为重点管理,部分行业和通用工序为简化管理、登记管理,该如何发证?如何提自行监测等管理要求呢?
 
  答:首先,《名录》第五条规定“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如果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业,其中某一个行业是重点管理,那么该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各行业部分自行监测等管理要求按照各自行业的技术规范进行申报即可。
 
  对于既要发证又要登记的排污单位,只需申请一张许可证,并在申请表中填写补充登记表。对于《名录(2019版)》发布前已核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填写补充登记表,变更或延续时填写即可。
 
  问:2、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对其台账管理、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有何要求?
 
  答:《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已经明确了排污单位登记内容,对登记管理排污单位不做台帐管理、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等要求。排污单位登记管理不是行政许可,《名录(2019年版)》对登记管理的范围做出了规定。
 
  问:3、根据《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有整改类型的排污单位,应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方案和限期整改通知书,是否作为排污单位申领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答:针对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按照《通知》规定的分类处置情形分别处理,依据排污单位提供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承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格式要求另行规定)。排污单位的整改方案是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前提条件。